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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追偿权纠纷案抗辩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7-01-22    作者:翟方进律师
所谓的抗辩,理所当然应是被告的抗辩。在追偿权中产生纠纷,原告是否享有追偿权、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将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无论是作为原告或被告的律师,在接案后,应该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认真研读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其司法解释,这些都将是能否胜诉的关键。本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仔细审查该借款合同,发现出借人为王xx,借款人为刘xx,担保人为原告上海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及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发现本案实际出借人王XX并没有给刘XX打100万元,也没有委托别人打这笔款,那么原告上海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说将该借款作为担保人已还给王xx,现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依法向刘xx起诉实行追偿权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虽已签订,但并未生效。因此借贷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本案原告没有向王xx履行还款的义务,当然也就不存在任何追偿的权利。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了该笔借款,本案原告不是适格的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行使追偿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案经过一审(被告败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本律师依法据理力争,本案经历一年有余,最终以原告上海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而告终,为被告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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