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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瞒病情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发布日期:2017-02-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方隐瞒病情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案情简介】
家住四川彭州市的陈某(男)因父亲早年病逝,母亲一个人辛苦将其拉扯大。陈某到15岁时初中毕业后,因经济拮据,没有读高中选择外出打工。打工十多年,陈某平时花钱没有节制,一直没有存款。转眼到了30岁了,相亲是相了20多个,姑娘家一般都要求有房,陈某一直在外打工,家里没有修建房屋,在城里也没有买房,因此,娶媳妇是个老大难问题。
2012年5月陈某经过本村刘媒婆介绍,认识了小他6岁的林某(女),两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赵某发现妻子经常自言自语,有时问话,前言不搭后语。陈某随后到市医院对林某进行检查,才发现张某患有轻度精神分裂症。在陈某的一再追问下,林某家人才透露林某早在2011年就查出患有轻度精神分裂症,曾三次入院治疗,病情虽缓解但未治愈。陈某想想婚姻的不易,也从心底希望通过治疗可以使林某痊愈。然而,治疗的过程并不顺利,林某情绪仍然经常失控,最终赵某决定离婚。为此,向成都专业离婚律师陈元果咨询。
【以案说法】
成都专业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将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婚检,赋予婚姻当事人更多的自由和权利。根据资料显示,婚前检查的几大疾病,像遗传性疾病、严重的出生缺陷、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都包括在婚前查体的项目中,如果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的话,结婚以后生育是存在一些隐患的。
“取消强制婚检,把是否参加婚检的权利交给当事人,这是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体现,虽不再强制,但不等同于婚检不重要。”陈律师说,婚前检查都是免费的,尽管这样,还是有些新人不愿接受检查,这也给婚后带来一些隐患。
根据相关规定,患有艾滋病、淋病、麻风病等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重症精神病和重度智力低下者要被禁止或限制结婚。一些疾病虽不影响结婚,但可能会传染给下一代,因此也需提前诊断、提前干预,以有效地阻断母婴传播,因而婚前检查是必要的。
坦诚是婚姻幸福的基础,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林某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与陈某结婚,婚后治愈效果不理想,如果陈某起诉,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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