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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武汉被告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请?

发布日期:2017-03-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2012年6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挖掘机,约定价值98万元,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共分5年付清。2012年至2013年,甲依约向乙公司支付款项。自2014年起, 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付款,2015年4月乙起诉甲公司。经查,2014年9月19日,甲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将该公司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公司,涉案挖掘机现由丙公司使用。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件在法院受理后,审理中查明甲公司已经注销登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件在法院受理后,进入审理程序,只要对于实体进行了审理,则必须对实体做出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则应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才能裁定予以驳回。本案中,虽然乙公司起诉时,甲公司已经注销登记,关键问题是,该如何区分明确的被告与错误的被告,但毕竟原告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只不过被告已经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不能以错误的被告确定为被告不明确,而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第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本案中,甲公司已经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则原告所起诉的实体权利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甲公司不适格,应当采用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应理解为原告起诉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因为民事诉讼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所以原告起诉时必须指出侵犯其权益或与其发生争执的对方是谁,如果原告不能明确指出被告,法院无从立案,也就无法启动审理程序。而至于该被告是否为符合条件的被告,须由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或审理,才能确定。如确定原告起诉错了人了,则原告诉称的“事实”也就不存在了,即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以防止当事人的“滥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综上所述,甲公司不是适格当事人时法院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为宜。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本案中,甲公司已经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则原告所起诉的实体权利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甲公司不适格,应当采用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李松松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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