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现场的被动参与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廖东驾驶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至如东行驶,进过一路段,与杨书驾驶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时,发生碰撞。当时张小小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正由东向西行驶,在距事故发生地大概200米时,因看到前方有车辆碰撞,张小小便立刻刹车将车停下。两辆摩托车相撞后,因惯性作用,两车呈人字形的方向分别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杨书的摩托车在滑行后停在了张小小车右边,并与张小小的车发生了摩擦。廖东的车停在了张小小正前方靠左一米远的地方。而廖东本人躺在距张小小车子左门一米处。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杨书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廖东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张小小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
【分歧】本案中,张小小在此次事故中是否要对廖东的损害进行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小小应该对廖东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张小小并非旁观者,他也处于此次事故的链条之中,相应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虽然张小小在此次事故责任认定中,认定为不负责任,但是张小小驾驶的是小轿车,他是位于强者的地位,而廖东驾驶是摩托车,属于弱者的地位,故根据民法公平正义的原则,张小小应该对廖东进行一小部分的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小小对廖东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一、廖东受到的无论是人身上还是财产上的损失,是由于杨书和廖东本人违法和过错的行为所导致的。在整个事故过程中,廖东本人及车子没有与张小小或者张小小的车子有任何接触,他所受到的损害也与张小小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在这次事故中,张小小的车子受到了损害,张小小实际上是受害者,并非事故的制造者。
二、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张小小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而且廖东并没有对这份事故认定书提出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廖东对这份事故认定书是认同的,不持异议的,那么廖东要求张小小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三、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张小小与廖东没有产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何来权利、义务与责任之说?退一步说,即使张小小在这次事故中与他人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那也是与杨书有民事法律关系,杨书的过错导致张小小的车受到了损害。廖东要求张小小赔偿的话,那恰恰是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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