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7-03-23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于2009年11月12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川XX路XX弄X层XX室商铺(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双方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以及一份《物业委托经营合同》,经过价格折让后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48,348元,原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预售合同》第十条约定,被告应于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90天内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同时按照《预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被告在取得大产证后60日内办理房屋交接,再在60日内与原告向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申领产权证。然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一直拖延至2013年10月31日才发出告知原告(广大业主)可以办理产证的通知,并且还强行要求原告在申请办证手续之前必须与其签订《物业委托经营合同》,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就此,原告与被告商讨未果。原告至今未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证系被告违约所致,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在购买系争房屋时与第三人签订的《物业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已经以价格折让的方式取得了房屋前五年的收益,该收益应当计入房价。另外,被告收取原告备案登记费550元,但并未办理系争房屋的备案登记。现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浦东新区惠南镇南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过户等权属登记手续,把系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以247,2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3年1月22日计算至一审宣判之日止);3、返还原告房屋备案费55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将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以247,2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3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备案费550元。
【律师评析】
原告分别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预售合同》、《物业委托经营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应为有效。系争房屋现业已具备办理小产证的条件,被告当庭亦同意协助原告办理小产权
《预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被告应取得竣工验收文件,被告取得验收合格证的90天内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在取得大产证后60日内签订《房屋交接书》,在签订《房屋交接书》后6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小产证,现被告实际于2012年5月30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3年4月25日取得系争房屋大产证,2013年10月底才通知原告办理小产证,显属违约。原告要求从2013年1月22日起算逾期办证违约金,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且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对原告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起止日期无异议。房屋备案费系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就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预告登记而缴纳的费用,不进行登记备案则不发生该笔费用。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对系争房屋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故其理应将收取的备案费550元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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