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出借人可否请求企业偿还借款
发布日期:2017-03-31 作者:蒋艳超律师
(1)以企业名义订立借款合同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与企业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案例一-案例二);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与个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案例三-案例五);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出借人主张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请求企业偿还该笔借款的,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案例六~案例七);
(4)只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借贷合同上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即对企业发生效力,公司印章真伪不影响企业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案例八-案例十三);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且所借款项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只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还款责任(案例十四-案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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