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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发布日期:2017-04-12    作者:蒋艳超律师
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前提的”[5],如果不存在违约情形,仅仅是因为行使法定解除权(如《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则不宜将“赔偿损失”的范围扩大到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6]。但如果存在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经营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也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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