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专业律师解析卖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付长江诉称:2013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我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徐洲小区3号楼9单元402号房屋,总价为188万元。当日,我向被告交付定金4万元。2013年1月31日,办理网签。2013年1月28日,我向被告支付首付款60万元。2013年1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4年1月18日办理贷款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现因房价上涨,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在我付清余款后配合我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被告辩称
被告徐丽红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请求法院确认我方应将房屋过户给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3年1月21日、1月2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向居间机构指定的银行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118万元,如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期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种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双方同意在75日之内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应当在过户当日自行办理无业交割手续;本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成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交纳。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2013年1月1日前买受人付清首付款30万元;2014年1月18日前双方办理贷款手续;2015年1月1日前买受人将剩余尾款五十七万元一次性付清;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014年3月1日前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原告提交了公证书及所附录音光盘,录音中可以明确被告有以房价上涨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在本院第二次开庭中表示同意原告一次性付款并表示其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义务。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原告付长江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前支付被告徐丽红剩余购房款114万元;
(2)被告徐丽红于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之前配合原告付长江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付长江名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原告付长江负担。
五、二手房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购房尾款的履行方式达成一致,即可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双方均应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原告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向被告一次性付清房屋尾款,被告应当于收到剩余购房款后在约定期间配合原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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