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向“小三”借钱,法院判决妻子无需偿还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蒋艳超律师
男子龙某与邓某系夫妻。由于“第三者”谭某的介入,龙某与其同居。同居期间,龙某向谭某借款十一万元,龙之后偿还了一万元。谭某为了追回剩下的十万余元的债务,将龙某与邓某一起告上了法院。
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述债务发生在龙某与邓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龙某、邓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邓某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龙某与谭某之间的借贷事实,虽然发生在龙某与邓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当时龙某与邓某夫妻关系恶化,谭某与龙某同居,龙某将向谭某所借款项用于与邓某家庭生活不符合常理。如果要邓某对龙某与谭某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则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
因此,二审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由龙某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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