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借名购买公房
发布日期:2017-05-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借名购买公房 购房指标转让 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刘伟杰称:我与刘冯丽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由我借刘冯丽之名购买单位公房。刘冯丽、李甜享受着公房带来的额外利益,却违背全家意志和自己的书面声明,违背诚信和家庭伦理。刘冯丽、李甜拒绝履行过户手续,其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刘伟杰所有;刘冯丽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至刘伟杰名下。
二、被告辩称
刘冯丽、李甜请求:刘伟杰及其父母不具备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资格,即使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是其父母,刘伟杰出全款用父母的工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房屋也不属于刘伟杰所有。刘冯丽的声明是单方意思表示,其实质是赠与,刘冯丽有权撤销。刘伟杰在山东省原单位房改购房时,已经享受了工龄折扣,按照国务院规定,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因此,刘伟杰无权购买涉案房屋。
三、审理查明
刘伟杰与刘冯丽系姐妹关系;李甜系刘冯丽与李涛之女;李涛于2007年死亡。刘伟杰、刘冯丽之父于2013年5月9日死亡,之母于1996年5月23日死亡。刘伟杰、刘冯丽均陈述刘冯丽与李涛于2004年离婚。
1989年7月,刘冯丽作为承租人与北京市X厂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由刘冯丽承租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为两居室房屋。2000年10月20日,刘冯丽与北京市X厂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刘冯丽以成本价优惠购买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0.58平方米,购房款32409元。
2001年3月26日,刘冯丽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其中载明房屋建筑面积64.38平方米。
审理中,刘伟杰主张其通过二哥刘四交纳购房款36000元。刘冯丽主张购房款总计34112.74元,其中32409元由其向刘伟杰借款支付,房本取得后,其补交剩余购房款1000余元。
2002年6月3日,刘冯丽书写声明,内容为:“坐落在朝阳区×号房所有权归刘伟杰所有,因此房在房改时房款由刘伟杰所交。”刘冯丽主张因刘伟杰的女儿在京上学,无处居住,其允许刘伟杰的女儿在涉案房屋居住,同时书写上述声明。
经刘伟杰申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涉案房屋。
四、法院判决
1、刘冯丽协助刘伟杰办理将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刘伟杰名下。
2、驳回刘伟杰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靳双权认为,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借名人有权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刘冯丽名下,但刘伟杰主张该房屋系其借用刘冯丽的名义购买,并提供刘冯丽书写的声明予以佐证。刘冯丽否认借名关系的存在,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与前夫李涛出资购买,其与刘伟杰存在借款关系,但刘冯丽对其主张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无法对书写声明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结合房屋来源、居住使用等情况,有理由相信刘伟杰与刘冯丽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借名购房关系,购房款由刘伟杰出资,刘伟杰对涉案房屋享有权益。刘伟杰要求刘冯丽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该予以支持。
提示:借名买房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公房的性质特殊,建议购房人谨慎对待,详细咨询律师,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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