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过户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7-05-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杰诉称,2007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坐落在北京市怀柔区朱庄小区1号楼房一套,并已经付清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在2010年5月25日前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证书,被告逾期未办理房产证的,应向原告支付每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未履行前述义务,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朱庄小区1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2、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立即支付为原告延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8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答辩
被告宏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均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出卖人应当在2007年11月17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委托宏杰公司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6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约定,交房日期延期至2008年1月31日。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被告北京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原告张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2)被告北京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杰逾期办证违约金8万元。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张杰与被告宏杰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陈述事实,与法有据,所以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的后果,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房人逾期未还房贷,房地产开发商如何解除合同收回 0个回答0
- 商品房期房买卖合同中逾期交房违约日期中(具体天数如何确定) 1个回答0
-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开发商原因无法过户,买方要按合同投诉,卖方 2个回答10
- 朋友把车过户给我以我名义申请车贷,钱说他还但已经产生逾期,我如何 3个回答10
- 自然人如果代理商品,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自然人如何纳税?如果自然人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唐海洋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法院可否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
- 借名买房之案例透析
- 业主电动车在小区车库被盗,可否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