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借名买房”合同履行纠纷
发布日期:2017-05-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海诉称:原告与二被告就“借名买房”一事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原告出资并以二被告名义购买丰台区3-2号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二被告,但其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有权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二被告对此无权干涉,且不论何时一旦原告符合北京购房条件时,二被告都应当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二被告代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后,原告支付首付款、办理银行按揭、产权登记手续并保存由所有涉案房屋相关的资料原件。涉案房屋经原告装修后一直入住至今,期间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揭还款、装修、水电、物业等)都系原告支付。现原告要求: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原告;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奏辩称:同意原告李海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昕辩称:不同意原告李海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违反法规,应认定无效。
三、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邮储通州支行述称:涉案房屋的贷款人是二被告,贷款已结清,对事实部分我们不发表意见。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涉案房屋的相关单据:房屋定金交付确认函、房屋首付款交付确认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税费完税凭证、中介费、评估费、按揭贷款还款凭证、《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供热采暖合同》、煤气水电费收据、歌华有线电视费收据等各项证据原件。除此之外,原告为证明其已具备购房资质向本院提交了其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证明。第三人邮储通州支行向本院提交了涉案房屋所涉及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及还款流水详情,表述涉案房屋贷款已全部结清,具备办理解押、过户手续。
五、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六、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原被告双方约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昕提出的该合同违反限购政策无效的主张并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事由,即该合同依然自始当然确定有效。被告张昕提出涉案房屋物业、供暖等费用系被告陈奏所缴纳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则原则,被告未就其主张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本案来,原告所述、被告陈奏所述、第三人所述及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原件都能够互相佐证,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银行按揭、各种税费皆系原告支付,且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实际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一旦原告有购房资格,被告即应当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现该合同条款履行条件已经具备,原告已经取得购房资格,涉案房屋的解抵押条件也已具备,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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