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向外地企业追讨欠款, 如何在深圳法院起诉?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李开宏律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 追讨欠款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但是被告企业可能在其他省份, 路途遥远, 原告企业诉讼十分不方便,费时费力, 诉讼成本也高, 还得去外地去立案, 开庭, 申请执行等,非常不方便。
那么深圳企业可以在深圳起诉外地企业追讨欠款吗?答案是可以的。
二、深圳企业在深圳法院 起诉追讨欠款的方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在签订合同时, 争取在合同中约定今后有关争议,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样, 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 则可以在深圳原告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欠款纠纷案,不论是拖欠的借款,还是拖欠的货款或者工程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原告完全可以认为,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将案件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立案,
上述法律规定不仅适用于深圳企业之间的欠款纠纷, 而且也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欠款纠纷,作为自然人的原告, 只要能在深圳市公安局可以开具自己在深圳至今已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或者在深圳住所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工作站可以开具该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均可以在深圳法院起诉被告偿还欠款。
三、另外对于借款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借款纠纷,原告完全可以依据该条规定直接在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该条规定既适用于自然人, 也适用于企业。
本律师的很多案件均是这么操作了, 均取得了成功,以上经验今天写一写, 和大家一起分享, 算作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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