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查看资料

印花税减免备案

发布日期:2017-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上申办到
现场次数为 0

承诺期限
(工作日) 1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征收印花税。
2.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3.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1)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2)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
(3)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5.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6.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为:(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转让CDMA资产、股权,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CDMA业务、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向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电信业务、资产及股权,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相关电信业务、资产及股权,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资产,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接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方2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固定通信网络资产而增加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组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7.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8.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收印花税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9.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为:(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5)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10.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11.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免征印花税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12.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1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1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16.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17.军事物资运输免征印花税
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18.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免征印花税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19.新建铁路工程临管线运输免征印花税
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2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21.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2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23.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24.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5.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6.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7.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8.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29.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
30.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1.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2.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3.飞机租赁企业印花税优惠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34.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35.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所需材料

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5.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金融机构及分设于各地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3)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6.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8.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收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9.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0.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1.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2.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合同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13.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合同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1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合同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1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合同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16.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书立征订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发行单位资格相关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17.军事物资运输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8.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9.新建铁路工程临管线运输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合同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本社成员证明材料;
(4)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21.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身份证件。
23.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
24.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身份证件。
25.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6.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名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购销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27.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与高校学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28.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3)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29.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0.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借款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31.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32.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3.飞机租赁企业印花税优惠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飞机购销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34.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5.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
详细地址: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
联系电话: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
交通指引: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三条。
2.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六条。
3.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四)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第一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第二条第(一)项。
5.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一)项。
6.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第五条。
7.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8.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9.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10.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一条。
11.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免征印花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号。
12.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二条。
1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1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三条第(二)项。
1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16.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2号第二条。
17.军事物资运输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90〕173号第五条第(一)项。
18.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90〕173号第五条第(二)项。
19.新建铁路工程临管线运输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90〕173号第五条第(三)项。
2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四条。
21.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2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
23.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三条。
24.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
25.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第一条。
26.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27.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第二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28.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
29.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30.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第一条。
31.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二条。
32.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33.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34.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第一条。
35.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第二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汲喜增律师
广东广州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天军律师
河北沧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220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