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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捡黄金事件"的冷思考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黄金首饰案终于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

  梁丽在将黄金首饰拿走后,又给其他人看了,其中曹某、马某拿走了价值分别为106104元和66048元的黄金首饰。

  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黄金首饰案终于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9月26日诚恳地回应:“我们从来也没有想过追究谁的责任。”梁丽律师称,这就意味着,梁丽已经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梁丽彻底自由了。

  梁丽案先前获得舆论的高度关注,并且有相当多人的同情,并不是她的这种行为值得鼓励,而是她这种被人称为“捡”黄金首饰案可能面临终生监禁引起了人们的同情,人们认为她的行为不该治罪或者不该治重罪。如今,梁丽终获自由,并且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责任。但是,另外一个问题又值得我们思索,我们该如何看待梁丽的行为?

  如果类似梁丽的这种行为不需要负任何责任,那么今后,我们的社会可能就会出现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所说:彭宇案处理的结果是,老太倒地无人扶,而梁丽案可能的结果是,机场黄金可以随便捡。

  事实上,必须提醒大家的是,首先,梁丽的行为之所  以不认定为盗窃罪,只是因为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认定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不意味着在机场随意“捡”贵重物品的行为都不构成盗窃罪。所谓在机场“捡”贵重物品的行为,要视具体情形具体判断,如果明知他人放下物品转身短暂地去办其他事情,就将物品“捡”走,这种行为仍然可能构成盗窃罪。

  梁丽的行为也很可能涉嫌侵占罪。梁丽辩称其在警察上门后及时将黄金首饰交给了警察,而检方认定“警察遂对其进行了长达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警察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如果检方认定属实,梁丽的行为就很可能涉嫌侵占罪。所以,以后如果出现像梁丽这样将他人遗忘物品捡回家,而后又拒不交出的行为就涉嫌侵占罪,而不是不构成犯罪。梁丽之所以不会受到刑法追究,是被害公司表示放弃诉权,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类似梁丽的行为也必须。梁丽在将黄金首饰拿走后,又给其他人看了,其中曹某、马某拿走了价值分别为106104元和66048元的黄金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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