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事故起诉书
发布日期:2017-09-07 作者:万林律师
被告一:朱某,1991年1月**日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村委会******,身份证号:441624******(驾驶人及车主);
被告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负责人:唐文辉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夏西海三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3号楼3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47209.15元;(详见赔偿明细清单)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2月15日10时12分许,被告一朱某驾驶粤Y****号小型轿车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罗村桂丹路灯饰城对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韦某(搭乘原告谢某)驾驶的粤E*****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一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查:车牌号为粤Y*****号小轿车在被告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购买了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谢某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门诊救治。诊断为:左手拇指骨折并掌指关节半脱位。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粤通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05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谢某左手功能部分丧失评十级伤残;鉴定费花去1500元。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详情见附件《谢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明细清单》。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谢某交通事故赔偿明细清单》
一、医疗费:3672.55元;
二、营养费:3000元;
三、误工费:3875.2元/天÷30天×124天=16017.49元
四、交通费:2000元
五、残疾赔偿金:69514.4元+1500元=71014.4元;
1、①原告伤残赔偿金:34757.2元×20年×10% =69514.4元;
②鉴定费:1500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21822元+4278.85元+15403.86元=41504.71元。
①谢某(伤者女儿,1岁):25673.1元×17年×10%÷2=21822元;
②谢某(伤者父亲,76岁):25673.1元×5年×10%÷3=4278.85元
②周某(伤者母亲,62岁):25673.1元×18年×10%÷3=15403.86元
六、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原告应得赔偿款项,合计:147209.15元。
相关法律问题
- 如何写交通事故起诉书 3个回答5
- 交通事故能否不经调解直接起诉? 4个回答0
- 交通事故中能否同时起诉交强险和商业险 4个回答20
- 选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一般的交通事故进行起诉 2个回答10
- 交通事故致死家属如何起诉、索赔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