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体人员再聘或再就业不属于
案情回放
陈某于2000年7月入职某公司上班,双方最后一份于2010年5月到期。刚好陈某2009年2月达到年龄,但陈某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在公司上班。公司于2009年8月支付陈某工资后与其解除用工关系。陈某认为公司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公司应当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评析说: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再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解除这种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
郑贤春律师说: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理。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再就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指导意见采用区别对待的方式处理:一是如果用个单位招用的是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则双方按劳动关系处理;二是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按雇佣关系处理。
再次,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例明确规定,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并不以是否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条件。
最后,《广东省劳动合同指引》第三条第13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对其继续用工,或者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属民事关系,可与其订立民事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指引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再就业,劳动都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属于民事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按民事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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