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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是否有权继承其遗产?

发布日期:2017-09-22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溧阳法院少年家事法庭审结了一起自称其系非婚子为原告的继承纠纷案件,父亲去世冒出“私生子”,要求继承其遗产,对于突然冒出的“私生子”是否有权继承其遗产?其他子女是否有义务配合其做亲子鉴定?
一、案情简介:父亲去世冒出“私生子”,要求继承遗产
今年年初,小阳以其系李某的非婚子为由,将李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小荣及女儿小娟诉至溧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遗产,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张某到庭应诉,认为原告纯属是为窥欲李家财产、捏造事实来起诉,法院应当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小阳及其母亲两人均当庭自认为原告就是李某的亲生儿子,是四十八年前原告的母亲与李某在恋爱期间所孕,由于被继承人李某已经去世五、六年,小阳要求张某的儿子小荣与其共同做近缘性司法鉴定,否则应当推定原告所主张身份关系的成立,由于小荣与小娟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未果。
二、法院判决: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的举证未能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不能随意扩大主体的范围
原告小阳是否系被继承人李某的婚外同居的非婚生子,这也是其获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和基础。但由于李某已去世五、六年之久,无法再进行鉴定技术采样,而作为继承诉讼,相对方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儿女,而不是李某本人,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主体的范围,否则不利于对合法婚姻中其他家庭成员人格权的保护,故李某的合法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原告做司法鉴定。
就必要性而言,小阳与小荣的合法利益均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但是在权利位阶上,人身权大于财产权,小荣作为李某合法婚姻中的婚生儿子,享有独立而完整的人格权,对于原告要求其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以帮助其继承李某的财产,小荣有权保持缄默、不作为,甚至明确拒绝。而且,即使假定存在小阳为李某的非婚生子的情形下,让小荣为其父亲婚外同居可能引起的后果承担诉讼中鉴定的义务以及拒绝鉴定后相关推定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在法理还是情理上都是不必要的。
身份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又与财产关系紧密相联,在身份关系的确认中,自认身份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效力,即使推定也应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进行。据此,原告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不能归咎于李某的妻子及子女们,只能归咎于李某生前与原告的母亲两人未能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或是两人未能及时为非婚生儿子保全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据。此种归咎不仅符合法律的精神,也与道德领域的评判相契合,有利于指引人们今后在确定个人生活方式时作出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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