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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拆迁后夫妻二人离婚的拆迁款如何处置?

发布日期:2017-11-0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原系夫妻,共同在朝阳区财满乡471号建房并居住直至拆迁,该房屋拆迁款共计300万元用于购置3套安置房。安置房及补偿款均系被告掌管,被告在离婚时恶意隐瞒,侵害我利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我拆迁款8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产院内的部分房屋是我在婚前独自出资所建,与原告无关。在我二人婚内,该笔拆迁款用于购买安置房、装修、购车、买首饰等,剩余不多。且离婚时已经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完毕,我从未做任何隐瞒。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被告举证,拆迁款中,用于购买三套安置房110万元,装修16万元,家具12.5万元,车26.3万元、小儿子入学10万元,大儿子零花和看病14万元、给母亲买首饰9000元。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给付原告十万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拆迁被安置人口包括原被告及子女、母亲,故五人均享有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根据原、被告当庭的陈述及查明事实,涉案房屋为五人共同共有,而其他三人均对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约定表示同意,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隐匿部分拆迁补偿款共计80万元,但是根据被告向法院所提供的系列证据可以认定大部分补偿款的去向均为家庭重大消费,原告推脱不知不符合通常情理,所以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采信。但因被告完全掌控拆迁款,且小部分不能证明去向的款项明显超出政策消费水平,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原告身体残疾),酌情支持原告主张。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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