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单方毁约,霖澳律师成功调解,合同继续履行
发布日期:2018-01-12 作者:李洪霞律师
吴某打算购房,2017年6月,吴某通过网上的APP软件查询到成华区有一套77平米的房屋,于是联系到了APP中的中介公司代表钟某。几天后,钟某带领吴某看房,吴某觉得满意,在与卖方谭某相见后,双方谈好价格,立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过几天后,吴某却接到了中介代表钟某的电话,称房屋户主谭某不想卖房子了,因为她咨询过其他中介,称可以把他的房子卖到更好的价格。
吴某与中介代表交涉后,中介在其中协调,但是最终卖方依然不同意,无奈之下,吴某只能求助律师,霖澳律师事务所张桂花主任和王律师成为吴某的代理律师。
当事人诉求
吴某希望卖方谭某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赔偿预期违约金,承担律师费等等。
律师代理
张主任和王律师及其团队,在听取了当事人吴某的讲述后,建议她出具当时所有签订的合同和收据。当事人出具的合同有《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房款定金收款、房产专用收款收据。霖澳律师通过已有证据,可确认的事实是:当事人吴某确实在签订合同后支付给了卖方钟某十万元,但卖方在过了交房约定的期限后还未完成过户。
取证和沟通过程:
霖澳律师团队获得当事人授权后,查询了个人房屋信息记录,核实了吴某名下无登记房屋,也就是说明买卖双方未完成房屋过户。
张桂花主任代表当事人找到了卖方谭某,谭某表示愿意出违约金。张桂花主任向对方解释了法律规定和此类案件的判例: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原告如果希望被告履约,被告执意不肯,房屋合同依然会被认定有效,并被强制出售。
调解结果
买卖双方和中介共同确认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律师解析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毁约时,买方既可以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已做出了约定。
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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