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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房子已经交付卖方拒绝过户怎么办构成违约吗

发布日期:2018-01-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尹某称:2013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平谷区1205号房屋以69万元卖给原告。该协议还约定,被告领取房屋产权证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各项义务。2016年11月14日,被告领取房屋产权证,但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遂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协助原告将平谷区1205号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000元;3.被告按每日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过户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我承认将房屋卖给原告,但我的合同丢了,现因孩子结婚不需要出卖房屋,遂不同意出售房屋,愿意在能力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三、审理查明
  2013年2月19日,尹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尹某(乙方)购买王某(甲方)所有的位于平谷区1205号房屋,房屋价款69万元。约定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原房主孙晓红名下,甲方王某领取产权证后十日内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过户,协议各方未按约定履行办理房产证登记到乙方名下的协助义务,每逾一天,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500元,直至产权过户过结日止。协议签订当天,尹某向王某支付了购房款等共计724857元,王某向尹某交付了房屋。2016年11月10日,王某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2016年12月19日,尹某的购房资格核验申请初步核验通过。2017年1月5日,尹某与王某在办理网签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因此未完成网签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尹某称因其不同意额外向王某支付7万元,故王某不配合网签和过户;王某称因双方关于网签合同的交易价格发生分歧,故双方产生纠纷进而未办理过户。
  四、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尹某办理平谷区1205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尹某支付违约金8000元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应依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所持因孩子结婚不需要出卖房屋要求解除合同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所持因原告不同意以724857元作为网签合同的交易价格,被告才不同意配合办理网签和过户的理由不构成被告不按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的合理合法的事由,亦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法院有权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约金兼具赔偿和惩罚的性质,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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