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被拆迁所得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3-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1、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婷诉称:被告鲍某舒、原告王某婷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鲍艳、鲍某亦、崔某、龙某岩共同居住在南郭村9号房,该房屋拆迁时,原被告六人均被列为实际腾退人,每人享有45平米安置面积,综合六人的安置面积指标,共可获得四套安置房,安置房分别位于南郭村嘉园小区1号、嘉园小区2号、嘉园小区3号、嘉园小区4号,其中其中1号、2号的购房款系原告王某婷及鲍某舒夫妻二人支付。现原告王某婷已经与被告鲍某舒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安置房嘉园小区1号归原告居住使用。
2、被告辩称
被告鲍艳、鲍某亦、崔某、龙某岩、鲍某舒共同辩称:被拆迁房屋系鲍艳与崔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王某婷与鲍某舒的夫妻财产。安置房嘉园小区1号面积大于45平米,若由原告使用,既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不同意原告主张。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鲍艳与崔某系夫妻,育有鲍某舒一子。鲍某亦与龙某岩系夫妻,鲍某亦系鲍某舒与前妻王某婷之女。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予以证明原告被列为了涉案房屋的被安置人口。被告鲍艳、鲍某亦、崔某、龙某岩、鲍某舒均不认可原告所称自己曾出资建造原被拆迁房屋,原告也未能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现四套安置房均已交付,鲍某舒居住在嘉园小区4号房,鲍某亦和龙某岩居住2号房,鲍艳和崔某居住3号房,原告将1号房对外出租。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嘉园小区1号房由原告居住使用。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因四套安置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故无法在本案中进行产权分割,只能先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居住使用问题,等安置房屋取得产权证书后原被告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另行解决。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被拆迁时原被告均被列为被腾退人口,每人享有45平米的安置指标,原被告六人按份共有4套安置房屋,均享有居住使用权。现原告与鲍某舒离婚,原告作为4套安置房屋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居住使用的权利,法院应当综合考虑4套安置房屋及原被告六位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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