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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译者的主体性看法律文化误译

发布日期:2018-03-12    作者:单义律师
摘要:本文尝试从译者的主体性出发,深刻剖析法律文化误译根源之所在,从而提出一些避免误译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译者,主体性,法律文化误译
1引言
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跨文化对话和交流也日益频繁。不同文化间的交流意味着一种语言文化系统对另一种语言文化系统的认知和解读。由于人们在理解他种文化时,常常按照自己习惯的思维模式对之加以选择,切割,然后是解读,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文化间的碰撞和误读,最终导致文化误译的出现。细究起来,文化误译可分为无意文化误译与有意文化误译两种。
2从译者主体性看无意法律文化误译
2.1因文化背景和文化习惯不同而造成的误译
语言是文化的承载体,因此每一种语言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一民族文化的积淀印证。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外大多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普通法系的研究甚少,由此,如果译者基以大陆法系的固有思维模式和理念去理解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且用我们的法律词语去硬套英、美的法律词语,难免会在翻译过程中产生谬误。
如“burglary”一词,这个词的最常见译法就是“夜盗行为”,“夜盗罪”,可此译法只翻译出“burglary”的部分意思。在英美普通法中,“burglary”是指“thebreakingandenteringofthedwellinghouseofanotherpersonatnightwiththeintentiontocommitafelonyoflarcenyinside”,亦即“行为人以犯重罪或盗窃为目的在夜间破门窗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而非我们所说的简单的“夜盗行为”或“夜盗罪”,而现普通法对其定义又有了很大的修订,如“Everypersonwhoentersanyhouse,room,apartment,tenement,shop,warehouse,store,mill,barn,stable,outhouse,orotherbuilding,tent,vessel,orrailroadcar,withintenttocommitgrandorpetitlarceny,oranyfelony,isguiltyofburglary。”即“为犯重罪或偷窃而非法进入任何房屋,房间,公寓,租房,商店,仓库,店铺,工厂,谷仓,马棚,外屋或其他建筑物,帐篷,船只或有轨电车”,则其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大,已不仅仅限制于夜间。
2.2因地域导致的误译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同一术语的理解和解释常常存在质的差异,如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中,“FOB”指“FreeonBoard”(船上交货价)。但在美国,“FOB”却泛指在运输工具上交货,其习惯的作法是在“FOB”之后加“vessel”(船上交货价)以区别于“FOBwarehouse”(仓库交货价)或“FOBtrain”(火车离岸价)等。此外,对同一事物,不同国家或地区所用的单词或词组经常也有差异。例如美国人习惯用“cover”来指“保证金”,英国人则喜欢用“margin”。大陆法系的国家常用“security”来表示“担保”,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则更喜欢用“guarantee”。
2.3因宗教信仰的差异而导致的误译
由于宗教习俗和信仰也是法律语言的一个重要渊源,所以,宗教信仰的差异性,很容易使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造成误译。如《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文书格式》中所收录的《销售合同》(SalesContract)中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
“Neitherpartyshallbeliableforitsfailuretoperformhereunderduetoanycontingencybeyonditsreasonablecontrol,includingactsofGod,fires,floods,wars,sabotage,accidents,labordisputesorshortages,governmentallaws,ordinances,rulesandregulations,whethervalidorinvalid(including,butnotlimitedto,priorities,requisitions,allocations,andpriceadjustmentrestrictions),inabilitytoobtainmaterial,equipmentortransportation,andanyothersimilarordifferentcontingency.”
译文:“因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不可抗损失、火灾、洪水、战争、破坏、意外事件、劳资纠纷、或劳力贫乏)、政府法律、法令、规则和条例[不论是否合法,包括(但不排除其他)优先权、征用、分配及价格调整限制等]、物资设备及运输短缺、以及其他类似或不同以外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可免去违约责任。”
我们可以发现,在此条款中,“actsofGod”(天灾)与“flood”(洪水)居然并列一块。按照国人之思维,该段文字肯定存在逻辑上的紊乱,即存在天灾与洪水并列之错误,否则便是洪涝灾害不算天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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