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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野鸡野鸭有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8-04-09    作者:崔新江律师
已经五十多岁的姚某某因为经济困难,就想着抓点野鸭来卖,赚点外快,殊不知他的行为却触犯了法律。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狩猎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认为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姚某某系安徽铜陵人,后到临海以打工为生。 2017年10月中旬,姚某某在临海市上盘镇涂岙村川礁山西南滩涂,以养鸭的名义向当地村民承包了两口水塘,后在水塘内布设毛竹桩、尼龙网具,并将一些家鸭养在网具周边,利用家鸭的叫声引诱野鸭过来,猎捕到野鸭6只。后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涉案鸭类,其中班嘴鸭一只,花脸鸭五只,都是我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根据临海市相关规定,兽类、鸟类禁猎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因其有坦白情节,故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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