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006. 市、县级人民政府需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准予执行后方可进行
发布日期:2018-07-10 作者:110网律师
其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包括建设施工领域的各类维权和结算追款,发包单位维权、总包追款、分包追款、民工队追款、质量索赔、违约金索赔、招投标纠纷等。
【建筑工程涉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案例】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靳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18津0105行审8号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其它裁定行政补偿)
【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靳某某居住天津市河北区(新)××里××号(旧)××村××号私产平房,房屋所有权人为靳某某。该房屋坐落于津北政房某字(2016)第001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靳某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报请,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津北政房征补字(2017)第09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7年4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7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催告书》。
【法院认为】津北政房某补字(2017)第09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经审查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准予执行。
【判决结果】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北政房征补字(2017)第09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4号)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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