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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例点评

发布日期:2018-07-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5年2月,杨欢诉称:2005年8月,李城同意我以其资格购买801号房屋。后我一次性交清全部购房款与维修基金。我系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掌握房屋的购房发票、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等所有原件,并在此居住、使用已达十余年,李城从未有过任何异议,且我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我系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与实际合法所有人。期间我对房屋进行了多次装修,为此投入了巨额的装修、维护资金。而李城见房屋增值,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对上述事实均恶意否认,试图侵吞属于我合法所有的房屋。故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房屋归我合法所有。
  2、被告辩称
  李城辩称:本案源于我将房屋出借给杨欢的弟弟杨果居住,后因杨果拒不返还房屋,故我起诉杨果返还房屋。杨欢为达到非法占有房屋的目的,在完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以我同意其以我资格购买房屋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我为其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原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最终经审理查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杨欢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杨欢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在原诉讼中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和申请检察院监督程序,历时两年多的审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生效判决法理清晰、道理明晰,最终判决驳回了杨欢的诉讼请求,已说明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是没有争议的。本案中杨欢所主张的事实理由与原诉讼相同且均已被生效判决所否定。杨欢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杨欢的起诉。
  二、法院查明
  房屋原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由李城承租。2005年8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李城签订《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内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李城,折算了李城夫妻的工龄后,购房款为27209元。上述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均由杨欢实际支付。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城名下,由杨欢持有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内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计价表及购房发票原件,现由杨欢之弟居住使用。
  2013年1月,杨欢诉法院,请求判令李城协助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城协助杨欢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判决后,李城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杨欢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杨欢不服,申请再审,一中院经再审判决维持原判决。判决后,杨欢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支持杨欢的监督申请。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驳回杨欢的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现有证据,房屋系由李城及其配偶利用折算工龄优惠购买的单位分配的内部公有住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中明确载明购房人姓名为李城,李城获得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故李城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杨欢以其持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内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交纳购房款发票及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李城同意以其名义购买房屋,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申请监督程序,均不能认定杨欢的该项主张,故杨欢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借名买房的法律性质应为债权纠纷而非物权纠纷。借名人以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杨欢以借名买房为由,以物权纠纷项下的所有权确认纠纷直接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不符合借名买房的法律性质,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因其以债权纠纷项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请求判令李城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已被生效判决驳回,故本案中人民法院亦无向其释明告知可以提起合同之诉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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