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发布日期:2018-07-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老王起诉称:我和被告老何在2005年3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一次性出资12万元购买被告在XX镇的房屋一套,由被告全权为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我付清全部购房款后,被告将房屋钥匙和房屋的相关证件交付给我。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付清了12万元购房款,但直到2007年6月,被告老何也只是把房屋钥匙交给了我,一直都没有提供该房屋的相关资料,就更别说办理产权过户了。后来我才得知,被告在购买该房屋时,就一直没有拿到房产证等相关证件。于是我找到被告要求退还我购房款和赔偿我的经济损失3万元,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我12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我经济损失3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老何答辩称:我和原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没有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签订,该行为本身违反房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我和原告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双方互相返还所得财产即可,不同意原告要求的赔偿3万元损失的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老何2002年在本地XX镇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一直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5年3月1号,被告老何与原告老王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老王购买被告老何的该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2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在原告老王付清全部购房款后,被告老何把房屋钥匙和相关证件交付给原告老王。合同签订后,原告老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2万元购房款,但是被告老何却只是把该房屋的钥匙交给了我,直到2007年6月,被告老何一直都没有交付诉争房屋的相关资料给老王。原告老王后来才得知该房屋并没有产权证书,于是便找到被告老何,要求退还12万元购房款,并赔偿3万元经济损失,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老何返还原告老王支付的购房款12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老王损失3万元,老王将腾退房屋给老何。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老何就没有取得产权证书,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被告老何应当返还所收到的12万元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老何明知该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书,可是依旧还要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全权办理产权过户,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所以老何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房价上涨的因素,该房屋当时市值已是15万左右,老何理应承担该房屋房价上涨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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