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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7.小学宿舍内各自床上休息时误将一枚橘子扔到同学右眼致伤 学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8-08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校园欺凌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引言】 学校对在学校学习的小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发生,学校的主观过错较大,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校园欺凌简介】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多发生在中小学,受害者往往会长期受到欺凌。校园欺凌一直存在,校园欺凌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校园欺凌事件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成为一些人终身都挥之不去的噩梦。
【校园欺凌的困惑】 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却都没有涉及。基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对未成年施暴者处罚时采取了额外的保护,而未成年受害人权益亦需要保护。
【校园欺凌的特点】 校园欺凌的存在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的特点,具体配套的应对措施仍需摸索,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

【案例】吴某诉朱某、XX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被告XX学校是民办寄宿制小学,对在校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2004年6月13日,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的监护人分别与XX学校签订入学协议书,送吴某与朱某入学。同年9月,吴某与朱某成为XX学校一年级(1)班学生,在同一宿舍住宿。同年12月17日晚10时许,吴某与朱某在宿舍内各自床上休息时,朱某将一枚橘子扔到吴某右眼上,致吴某右眼受伤。吴某受伤后哭泣,老师发现后即送吴某到校医务室治疗。
【损害后果】12月底,XX学校将吴某受伤一事通知给吴某的父母。吴某的父母带吴某先后到建湖县XX眼科医院等多个治疗。
【鉴定意见】经法医鉴定,原告吴某的右眼钝挫伤、右玻璃体积血、右视网膜脱离致右眼低视力1级,伤残程度为10级;吴某伤后1个月需营养补助,伤后3-4个月期间需护理。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是在被告XX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伤害,自身无过错;被告朱某虽然实施了加害行为,但朱某是未成年人,且是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无论对加害人还是对受害人,XX学校都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XX学校未充分履行此项义务,是导致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XX学校的主观过错较大,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由于XX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使朱某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受到限制。对朱某的加害行为,其监护人虽然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但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结果】原告吴某各项损失合计63637.62元,由被告朱某的法定代理人朱某某赔偿30%即19091.29元;由被告XX学校赔偿70%即44546.33元。
【垚众律师点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故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给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本案被告XX学校是一所民办寄宿制小学。与其他实行走读制的学校相比,寄宿制小学只是在学校内部的管理上有所扩展,并未改变其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本质。而学校内部管理上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转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延伸阅读】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Q02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学校内约定打架造成左尺骨近端骨折,学校和肇事学生均需担责。//Q024.在学校上学时被同学殴打受到校园暴力的侵害,加害人与学校均有过错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Q025.学校未有效管理校园欺凌,造成双方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导致脾破裂五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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