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卖家(出售方)是否可以反悔几反悔的代价
发布日期:2018-08-17 作者:崔新江律师
买家(购买家(购买方))刚刚交付了定金,但还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此情况下法律关系较为清晰,相当于预购房合同,合同标的为标的房屋的购买权。卖方若发生违约行为,不愿卖房,买家(购买方)可向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主张违约金赔偿。
卖家(出售方)的违约后果。
1、买家(购买方)上诉法院,可能判决强制过户给买家(购买方)
当买家(购买方)满足以下5个条件时,可主张强制过户:
(1)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2)购房人具有购房资质;
(3)购房人具有全款能力,若批贷函已下发,部分法院也会支持过户;
(4)售房人构成根本违约,即售房人明确表示不卖的证据材料及逾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证据材料;
(5)交易房屋未被限制,如查封等;
但是,法院是否会判决强制过户,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定,并且如果法院支持买家(购买方)诉讼,买家(购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尽管违约金酌情承担,但届时真是得不偿失了。
这里想要注意的是:
(1)继续履行必须建立在能够并应该实际履行的基础上。如果此时卖方已经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了第三人(善意)且已经完成过户的情况下,售房人已经无法实际交付房屋了,在此情况下,买家(购买方)就只能要求售房人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了。
(2)法院只可能判决强制过户,但是并不能由法院判决或裁定户口迁出。
2、买家(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根本违约责任。
在具体的诉讼中,法官会根据以下(但不限于)因素来综合判断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1)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核心);
(2)违约方的恶意性程度;
(3)合同履行的程度;
此外,购房人也可同时要求售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已向居间方支付的代理费用。
3、双倍返还定金
若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若房屋价格上涨部分已经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那么超过部分的金额也是购房人的实际损失),那么守约方还可向违约方主张赔偿其损失;否则,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是不能同时适用的;但违约责任和定金罚则只能二选其一,不可同时适用。
此外,至于买家(购买方)选择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买受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而定,出售人作为违约方是无权选择解约的,选择权在于买家(购买方)!
在买家(购买方)交完房款之后,卖方还能反悔吗?
卖家拒绝或怠于履行合同,而买家(购买家(购买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如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主要是指,一涉案房屋没有因为其他案件而被法院查封;二涉案房屋上没有抵押等他项权,若有,也应具备涤除条件;三买家(购买方)应当有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资金实力并提供相关凭证。由于买卖双方已经完成了网签程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家(购买方)对支付剩余的购房款有一定的把握,基本不存在上一阶段买家(购买方)无法解决资金问题的可能。
故此时,若卖方违约,无论买家(购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是主张违约责任,进入诉讼阶段的胜率都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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