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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表见代理,无处分权人处分诉争房屋的行为被判有效

发布日期:2018-09-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人起诉称:被告黄某人和我是亲戚关系,我在甲市乙区有一拆迁安置房产,因为我长期出差外地,该房屋无人搭理,我便将拆迁安置协议及我本人身份证等原件交由被告黄某人保管,并由他代我出租房屋。2000年5月,被告黄某人未经过我同意,擅自将诉争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黄某人和刘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诉争房屋腾退给我。
  二、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人答辩称:我出售诉争房屋是经过原告同意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女士答辩称:我属于善意第三人,请求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本是亲戚关系,原告在甲市乙区有一间平房,1998年遇到拆迁,原告杜某人和土地房屋开发中心、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杜某人被分得一处安置房(也即诉争房屋),后因为原告常年在外地出差,诉争房屋无人帮忙打理,便将拆迁协议和身份证等相关原件交由被告保管,后被告黄某人一直将诉争房屋出租。2000年5月,被告黄某人以原告杜某人的名义和被告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黄某人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诉争房屋卖给了刘女士,并为刘女士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杜某人以自己是诉争房屋产权人,称被告黄某人卖房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杜某人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其实是一起表见代理纠纷案件,,《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诉争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黄某虽然没有原告杜某人的书面授权,但是被告黄某人持有诉争房屋的有效证件及杜某人的身份证原件,所以,被告黄某人具有代理条件,可以代理原告杜某人实施诉争房屋的转让行为,被告刘女士也完全有理由相信黄某人和杜某人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所以,黄某人和杜某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没有不当之处,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原告杜某人提供给被告黄某人房屋的相关证件资料及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就应当知道这一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黄某人擅自出售杜某人的房产,对杜某人造成损失的,杜某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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