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027. 建筑工程施工后双方签署的工程结算书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布日期:2018-10-05 作者:110网律师
【导读】原告为被告施工后,双方签署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文共计1542个字,全文阅读约需3-5分钟。
【建筑工程纠纷内容】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分为四个领域: 土地拆迁;建筑;房产;物业服务。其中建筑工程纠纷包括: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此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对应的要求建筑工程法律应有完备的合规体系建设。
【拖欠工程款】建设工程纠纷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自始至终。其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包括建设施工领域的各类维权和结算追款,发包单位维权、总包追款、分包追款、民工队追款、质量索赔、违约金索赔、招投标纠纷等。
【建筑工程涉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案例】保定XXXX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XXXXX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冀0602民初940号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8)建筑工程案例 第 1027 号
【事实与理由】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施工,施工主要内容为:院内病房楼采暖及给排水安装工程、楼南室外给排水工程、楼梯间顶部钢结构屋顶安装、锅炉膨胀水箱及工艺管路制安、锅炉至办公楼采暖管网及办公楼走廊暖气安装、病房楼整体加固等。2013年7月8日,双方签署工程结算书,双方最终确定工程终审结算造价为447000元。在2005年至2013年2月10日期间,被告共拨付原告279500元,尚欠167500元工程款未付。2013年7月7日,双方确定在2014年12月20日前,被告将剩余工程款167500元分批付清原告,工程款不计利息。
【原告诉求】协议签订后,被告分五次共计给付原告110500元,尚欠57000元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经双方商定,被告承诺于2014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67500元。后被告分五次共计支付1105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7000元。原告请求给付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双方在工程结算书中约定工程款不支付利息,但该约定的前提是在2014年12月20日前给付完毕,现被告违反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保定市X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保定XXXX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7000元及利息(以57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原告为被告施工后,双方签署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主席令12届第66号)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延伸阅读】无效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诉讼请求的合理性。//J17. 工程价款利息按照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J1007. 进驻工程项目合同中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J26.农民工因建设施工纠纷讨薪的,可以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J25. 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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