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关于职务侵占罪应知的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18-10-19    作者:110网律师


职务侵占,顾名思义就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呢?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又是什么?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凭借自己十多年的从业经验对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常识作了如下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一直的探讨的热门话题。而两者在认定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职务侵占罪的重点为“占”,即行为人直接将单位财产占为己有。而挪用公款罪的重点为“用”,即行为人将单位资金挪走用于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未还。对于具体的案件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该认定为何罪,因此最好咨询相关专业的刑辩律师。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单独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作了规定: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若行为人利用他人的职务之便,共同占有单位财产的是否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呢?答案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为共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专门对此种共同犯罪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杨志峥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由于职务侵占罪的案情一般较复杂,基于职务侵占罪中所构成犯罪主体,因其身份关系的不同而导致了此罪与彼罪的一个认定的界限,关于职务侵占罪中所认定金额不同,也会在判决时体现不同的量刑标准。我们知道,按照现行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在职务侵占罪中关于起刑点的金额是有着要求标准的,因此只有达到了起刑点的金额标准,才构成涉嫌此罪名,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很容易让案件朝着越来越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因此最好再发生该类案件之初先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并且尽早委托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