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救助体系,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首要而紧迫的任务。
可以考虑,将我国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目标设定为:到2010年,即“十一五”末,在全国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主体,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覆盖城乡、水平适中、制度统一、待遇有别”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此,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面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整合现有救助资源,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为主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现有的农村救灾、低保、特困户补助、医疗救助等制度性救助项目,以及临时帮困、送温暖等各种临时应急性救助项目,适当加以整合归并,使整体制度更加简约和易于操作。可以考虑:继续保留灾民救助项目,但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和管理,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取消农村五保、特困户救助以及各种临时性、应急性救助项目,用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而代之;医疗救助单独设立没有必要,不但管理成本高,也不好与其他医疗保障项目衔接,建议纳入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地说,就是并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里,关键的问题就是在农村普遍推行低保制度的条件是否成熟。从现在18个省份实行的情况和我国各级财政财力状况看,应该说条件基本是成熟的。而且是在整合现有多头生活救济项目的基础上建立的,并不需要财政增加很多支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现代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其意义和作用十分重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要坚持城乡统筹,与城市低保制度合理衔接。要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以省为主体,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各省可以设立不同的保障线,发达地区可以高一些,欠发达地区可以低一些。标准应参照当地农村居民维持最低生活所需要的基本支出来确定。
第二,进一步增加财政性救助资金投入。从各国的情况看,财政是社会救助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也是由社会救助的属性决定的。现在,社会救助资金分散且运行渠道不畅,来源上既有一定数年不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也有年度预算资金;既有预算内资金,也有预算外的追加拨款。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筹资和资金管理机制十分必要。一是应将原先各部门自行筹措、分散使用的救灾、低保、教育、住房等各类救助资金纳入社会救助资金总盘子,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二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增加财政性社会救助资金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将财政性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纳入预算,实现资金来源规范化和稳定化,并建立随经济社会发展正常增长的机制。三是强化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制度。杜绝救助资金的跑冒滴漏和贪污、挪用、挤占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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