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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F1018. 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误导产妇错误选择分娩方式 导致新生儿脑瘫医院赔偿116余万元

发布日期:2018-10-22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要点:胎儿分娩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医院接受相应的医疗服务的目的在于降低或避免风险。 分娩方式有多种选择,在分娩方式选择的知情告知中,医院仅告知了阴道分娩的风险,但没有列举医院所建议的分娩方式特有的缺点或风险,存在风险告知不足。全文共2250字,阅读约需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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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法律】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均对知情同意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表明医疗知情同意在当前医疗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尊重患者权利】尊重患者权利、人性化的医患沟通、知情同意,可以化解医患误解和矛盾。在当今的医疗活动中,医疗告知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告知患者的病情现状及变化趋势、采取的诊治措施及理由、医疗风险和替代治疗等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家属,详细解答病人及家属的疑惑,努力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案例李某与温州XX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027
【基本案情】20121216日上午,原告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进入被告XX妇产医院待产,采用水中分娩方式进行生产,XX妇产医院让张某在《产科阴道分娩知情同意书Ⅰ》、《水中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产时记录:12174时出现规律宫缩,835分人工破膜,胎儿即李某10时娩出,第一产程55分、第二产程55分、第三产程10分,娩出胎位ROA,诊断为顺产、足月新生儿、新生儿重度窒息。
【损害结果】李某出生后予以心肺复苏、吸痰、吸氧,纳洛酮肌注、碳酸氢钠针脐部用药,携氧下急转至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期间XX妇产医院邀请外院专家对李某进行病情会诊。李某于2013515日入住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性瘫痪。
医疗鉴定温州医学会于20141110日作出温州医鉴[2014]033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一、医方对患儿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二、医疗过错与患者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三、损害后果为二级乙等。浙江省医学会作出的浙江医鉴[2016]5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为:XX妇产医院在本案医疗损害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本人选择不同于传统的分娩方式,应当预知可能面临的风险,而且张某作为高龄产妇,本身生产的风险存在增加可能,XX妇产医院没有就此专门进行风险分析、制订应急预案,准备工作明显不到位。XX妇产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已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分娩的自然风险,李某的致残不排除其他因素的可能性,XX妇产医院应在本案医疗损害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李某损失的80%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李某的合理损失为1098462.32元。其中XX妇产医院应赔付李某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损失的80%的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87769.86元。
【上诉申请】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XX妇产医院主张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主张XX妇产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启动重新鉴定,并委托浙江省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浙江省医学会作出的浙江医鉴[2016]5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具有证据效力。结合该份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XX妇产医院应在本案医疗损害事件中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有误,应予更正。
【二审判决结果李某的合理损失为1441921.25元。其中XX妇产医院应赔偿李某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损失的80%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62537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水中分娩作为一种尚未普及的新型分娩方式,其特有的优势和风险一定程度上有别于传统的分娩方式,故孕妇在选择是否水中分娩前,医院应对孕妇进行必要的检查、筛选与评估,并向孕妇充分告知水中分娩的风险,以保障孕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张某从未接受过医学知识教育,从未从事相关工作,对医学风险的判断只能依靠XX妇产医院的充分告知。而XX妇产医院只告知水中分娩的优点,并未就水中分娩相较于传统分娩的风险进行告知,张某无法预见水中分娩的风险。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ZGF12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ZGF23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23号:医疗鉴定结果争议// ZGF01(下)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01号(下):孕妇产前检查医疗风险//HQF1003. 医院应尽告知义务 使产妇享有医疗知情权和决定自然分娩或剖宫产手术的选择权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YZJA9081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国务院令第701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政策解读//HQF1004. 家属多次要求行剖宫产 均被医院以未达到剖宫产指征为由拒绝 导致新生儿死亡(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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