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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放弃社保领补贴,生病后能再次索要医疗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8-10-26    作者:杜红涛律师
职工社会保险是广大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重要制度安排。广大劳动者对于该项法律规定和应有之权利也均普遍知晓。
但对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来说,由于员工流动过于频繁,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对员工社保权利,往往通过变相约定社保补贴的形式进行替代。这样员工获得部分现金补贴,双方相安无事。笔者下述案例恐怕得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高度重视。
 
案情简要:
某物业公司与员工王某,因未缴纳社保引发赔偿纠纷案件。
王某于2009年经招聘在物业公司上班,从事物业维修工作。自2011年起,物业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就社保问题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载明:因劳动者自愿申请,同意放弃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权利。现申请用人单位将单位应缴纳社保部分,以每月200元现金的方式发放给王某。此后,双方即按照该协议一直履行社保补贴发放事宜。
20167月,王某被查出患有肺结核,请假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后王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以无法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8万元。案件几经审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3万余元。
 
问题一:双方签订的(社保)《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取所需,通俗理解应该有效,但这里法律要说NO
虽然该协议,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该项协议有违20117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会保险制度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制度是关乎我国劳动者基本养老、医疗等基本权利的制度。国家通过统筹社保资金,全面解决劳动者的养老、医疗问题,对于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的参与,均有各自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因双方的约定而免除。本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社保问题,虽然达成了自愿协议,但该协议有违国家社保制度,违反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依法属于无效协议,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问题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赔偿王某的医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社保既需要用人单位缴纳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也需要从劳动者工资里扣划劳动者个人需要缴纳的部分。故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上均有缴纳社保的义务。
双方协商通过社保补贴的方式——免交社保——既损害了国家社保制度的实施,也损害了劳动者未来享受社保待遇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而本案中因双方协商不缴纳社保,导致产生不能报销的相关医疗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同时,结合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属于弱势群体的现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损失的主要部分。
律师观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重要的制度安排,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是用人单位营造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不可因一时之小利,而行饮鸩止渴之谬事。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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