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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选择维权路径,后果需自行承担

发布日期:2018-10-26    作者:110网律师

错误选择维权路径,后果需自行承担
-----齐某诉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齐某诉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代理人张军接受本案被告付某某委托参加本案庭审,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购得挖掘机,支付合理对价,已经获得挖掘机的所有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5日签订了挖掘机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将挖掘机交付原告,原告支付被告75万元合理的转让款。依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挖掘机是生产机械设备,属于一般动产,他的交易无需在车辆管理所进行登记。本案中,原告在购买挖掘机时,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后,付清全款,卖方交付了挖掘机,符合通常采用的习惯做法,原告取的挖掘机所有权。
二、原告所有的挖掘机被案外人北京某有限公司拖走,理应行使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而不是错误的代案外人刘某偿付不明债务。
本案中,原告所有的挖掘机被某有限公司拖走,侵犯了原告对挖掘机拥有的所有权,原告理应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无条件返还,而不是委曲求全通过代案外人刘某偿还不明债务取回挖掘机,故本案原告选择了错误的维权路径。
三、原告选择错误的维权路径,后果理应自行承担。
本案中,原告权利受损,法律赋予其要求北京某有限公司不附有任何条件的返还挖掘机的权利,但其错误的选择了维权路径,代案外人刘某偿付了31万元不明债务,其遭受的损失,本来没有必要,系其个人原因所致,故其选择错误维权路径的后果,理应原告个人承担。
四、将原告错误选择维权路径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归责于被告显示公平。
首先,案外人刘某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债务是否存在、债务数额是否为31万,未经债务人刘某本人确认。
其次,原告代案外人刘某代为偿还不明债务,未经刘某本人同意和确认。
再者,原告代案外人刘某代为偿还不明债务,未经被告认可和同意。
最后,原告代为偿还不明债务,系其个人自愿负担行为,原告可以有权选择代为偿还,代为偿还后的责任或负担也应由其个人承担。而不是将代为偿还不明债务的责任,通过诉讼转移至被告,显示公平
附:
与本案相关案例2篇。
韩亚超与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原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0225民初12500号,裁判日期:2017.06.05。
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津01民终6118号,裁判日期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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