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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发生意外死亡,发包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万林律师
雇主总包某工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分包,施工人员受伤或者死亡,应如何主张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事实和理由:乐某承包了朱某(承租)位于顺德区北滘镇某号房屋的装修工程,柯某生前受被告乐某雇佣,于2018年6月8日被安排到上述房屋进行拆墙装修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倒塌的墙所砸中,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对柯某家人造成重大损失(978295.6元)和沉痛打击。
后柯某家人起诉至法院。认为乐某作为雇主,应当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朱某作为发包人,知道乐某没有相应资质而把装修工程发包给乐某,应当对本案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佛山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没有尽到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让不具备资质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乐某(雇佣柯某)正常施工,对本案损害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本案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给付赔偿款合共 195170.55元;(20%责任)
二、被告朱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给付赔偿款合共 97585.27元;(10%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法官认为死者柯某与各当事人应依据其在事故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本案中,法院认为柯某在拆墙时存在违规操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70%);乐某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柯某,存在选任过错,并且作为总承包人没有在现场指引等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20%);雇主朱某发包工程时没有核实乐某资质,其后亦未对施工人员的资质进行核实,存在过错,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10)。
3、在此类案件中,对于雇员受害时,雇主和包工头如何赔偿的问题上,主要依据事故过错原则,各当事人需根据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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