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款项非借贷,借款人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8-11-22 作者:杜红涛律师
被告尤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原告刘某借款41400元,并签名、按捺手印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后被告尤某还款20000元,现尚欠原告借款21400元未还款。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4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尤某辩称,欠条系其所写,但其从来没在原告处拿过钱,也没有见过原告。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
经审理认定,被告尤某主张该款系会仔款,但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尤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某借款21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律师说法:借款人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诉法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以上是关于“抗辩款项非借贷,借款人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的介绍。如果借款人抗辩不是借贷,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所以有问题还是请专业律师介入,有效地准备相应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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