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回的合伙期间债权可协商分配吗
发布日期:2018-11-29 作者:杜红涛律师
2014的年初,某公司将中标承建的村级公路硬化工程转包给胡某,胡某便与刘某、罗某共同投资完成该工程,并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等到工程完工后,三人又订立了一份《结算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三方已就已收工程款除去支出费用后的钱款进行分配;对于尚未收回的36万元工程欠款折合成20万元,由胡某负责向公司追讨,刘某与罗某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并由胡某先行付给刘某、罗某各6万元。半年后,胡某一直以工程欠款无法收回为由拒绝履行该协议,刘某、罗某便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按结算协议向其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中,胡某、刘某和罗某三人共同订立了两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完成工程的《合作协议书》本质上为合伙协议,三人之间形成了合伙关系,在工程结束后订立的《结算协议书》属于合伙人之间的约定。那么三人之间约定未收回债权的分配是否有效呢?
律师评析
根据 《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协商盈余分配。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因此未收回债权包括在清算时的合伙财产。故胡某三人在合伙终止时可就未收回的债权进行协商分配。
根据《最高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胡某三人考虑到尚未收回的工程款难以全部收回以及追收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问题,在清算时已经将未收回的工程款打了一定折扣后作为合伙利润予以分割。
是否有效
故三人之间签订的《结算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协议,胡某应当向刘某罗某分别支付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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