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中出现危险事故时的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18-12-02 作者: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观点:原告乘坐被告张雷驾驶的出租车,双方成立了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该客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雷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体伤害,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本案中,被保险人孙龙在诉讼前没有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申请赔偿,原告高原享有直接向被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依据孙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保险限额为每座100000元,其赔偿限额足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张雷和被告长岭县凯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履行赔偿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案件结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车某某医疗费5915.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980.84元,合计经济损失759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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