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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银行审批未通过 能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8-12-06    作者:杜红涛律师
2016年6月,尚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130万元;付款方式为尚先生在合同签订后支付首付款39万元,余款申请商业贷款。合同签订次日,尚先生向该公司支付了首付款33万元。但是,按揭贷款却一直没能办下来。按揭银行表示,收到过尚先生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但因其信用不良,不符该行政策,因此该笔贷款审批未通过。2016年3月,该房产公司向尚先生下发通知,称已从按揭银行处得知其未能通过按揭贷款资格审查,要求尚先生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91万元。2016年6月,尚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首付款。
法院判决 驳回了尚先生要求退还购房款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按揭贷款不能办理系尚先生的自身原因,尚先生称该公司的销售人员曾向他承诺办妥相关手续,无法举证证明,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销售人员的承诺需保留证据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根据银行的说明,可以确认是尚先生的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不必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我们在此也提醒购房人:若明知自己信用存在问题而有贷款资格风险,不能轻信销售人员的承诺,或者在与其洽谈过程中保留相关的证据,防止发生问题后处于被动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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