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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8-12-08    作者:刘甲律师
一、原告诉称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房屋协议书》、《协议书》有效;2、确认某县某xx路45号东面两间商铺、楼梯东面二至五楼四套房屋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对前述房屋履行过户义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郑某原系某县某镇东门村村民,在某县兰桥路拥有一块自留宅基地。2013年,三被告找到原告进行协商,提出使用原告宅基地进行建房,双方协商后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房屋协议书》,约定房屋建成后由原告享有涉案房屋靠通道边的两间店面及二楼至五楼的住房所有权,整栋房屋的地下车库及柴棚按三分之一给原告,并承诺2014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2014年9月30日前办理房产证。房屋建成后,三被告迟迟未给原告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潘某于2016年12月22日再次与原告签订《协议》,承诺在2017年2月25日之前将涉案兰桥路45号东面两间商铺、楼梯东面二至五楼四套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然履行期满后,被告仍然不能按协议向原告履行涉案房屋的过户义务。在与三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只得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被告辩称被告黄某、金某辩称,2013年,三被告与原告协商建房子。后因被告潘某一房卖两户,被告黄某、金某就退出来了,黄某跟金某与潘某都签了股东协议和退股协议,所有的产权责任都交给潘某了,原告也清楚。协议书没有原件,原来的老土地证过户到潘某名下去了,这几套签了协议的房屋跟店面,潘某一直没有给原告郑某,潘某就是骗子。被告潘某未提供书面答辩。三、审理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某、金某、潘某系合伙关系,2013年12月26日,黄某、金某、潘某与郑某签订《房屋协议书》,约定房屋建成后由原告享有位于兰家大道靠锦江边的房屋靠通道边的两间店面及二楼至五楼的住房所有权,整栋房屋的地下车库及柴棚按三分之一给原告,并承诺2014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2014年9月30日前办理房产证。房屋建成后,被告黄某、金某、潘某迟迟未给原告郑某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经原告郑某多次催促,被告潘某于2016年12月22日再次与原告郑某签订《协议》,承诺在2017年2月25日之前将涉案兰桥路45号东面两间商铺、楼梯东面二至五楼四套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原告郑某名下,然履行期满后,被告潘某仍然不能按协议向原告郑某履行涉案房屋的过户义务。另查明,2015年5月18日,黄某、金某、潘某签订《退股协议》,约定主体附属、购房人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所产生的一切开支由潘某办理。如果潘某在2015年6月20日前没有办理购房人交房手续,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潘某承担以及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随即黄某、金某退出合伙关系。再查明,该涉案房屋及店面虽已经交付给郑某,但尚登记在被告潘某名下。四、法院判决一、被告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郑某办理过户手续,将某县某街道兰桥路45号东面两间商铺、楼梯东面二至五楼四套房屋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郑某名下;二、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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