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让给他人,此债务转让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8-12-26 作者:丁嫣律师
2011年1月,某村民委员会向本村村民吴某借款20000元,12月份,吴某买车急需用钱,遂向该村委会催要借款。因村委会暂无现金,便让吴某先向镇信用社贷款20000元,承诺贷款由村委会负责偿还。吴某贷款后,村委会与吴某签订了偿还贷款协议,将出具给吴某的借条收回。然而,贷款到期后,村委会却一直未向信用社偿还。信用社多次向吴某催要,吴某以与村委会有协议,该款应由村委会负责偿还为由拒付。
争议焦点:没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让时该债务转让是否有效
对于本案中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是否为有效,存在两种不同的见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的债务人已经由吴某变成某村委会,且村委会与吴某签订了偿还贷款的协议,债务转让已成立,吴某已经不再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信用社应以该村委会为被告,要求偿还欠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转让,必经债权人的同意,该案中吴某与村委会的协议,只是私下的协议,并未通过信用社的同意,为无效的转让行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债权债务转让的效力
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吴某与某村委会签订的偿还贷款的协议,意味着吴某已经将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了第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债务转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效力。
1、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
2、转让的合同具有可让与性;
3、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等条件。该案中的债权转移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偿还贷款的协议已生效,也并不代表发生了债务的转移,第三人也不是债务合同的当事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在经过债权人统一的情况下方为有效,否则无效,因为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资信状况等与债务能否履行息息相关,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向原告信用社贷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信用社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有理,应予支持;被告吴某未经信用社同意,私自转移还款义务的行为,违背了属无效民事行为,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承担偿还责任。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