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汇票方式借款,如何认定实际履行出借义务
发布日期:2018-12-29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5年1月14日,严某向A公司出具借条两张,分别载明:“今借到南京亿隆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2015年2月15日归还”;“今借到南京亿隆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于2015年2月15日归还”,严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当日,A公司向严某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五张,严某在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原件已收”。上述借款到期后,严某未按约定时间向A公司还款。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根据2015年1月14日严某出具的两张借条以及严某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收确认的行为,可证明A公司与严某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双方确定了借款金额,并约定了还款期限,A公司通过将其持有的合计50万元的五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严某,实际履行款项出借义务,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A公司与严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受法律保护,严某理应按约向A公司偿还借款。现严某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已构成违约。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那么,本案中A公司与严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根据A公司提交的严某于2015年1月14日出具的两份金额共计50万元的借条,可以证明A公司与严某之间存在50万元的借贷合意。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系严某在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下方书写,而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系严某在另外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背面书写,该五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复印件右方均有严某书写的“原件已收”字样,能够证明A公司已将五张金额共计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交付给严某。杨某主张系严某帮A公司做票据贴现,且五张银行承兑汇票已经丢失,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即便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日期早于五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亦不影响A公司已履行了50万元借款交付义务的认定。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