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签字能否认定协议生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发布日期:2019-01-02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5年9月9日,A公司要求顾某、吕某支付结欠的租金并赔偿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200万元;2015年10月19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顾某、吕某向A公司支付170万元,其中120万元由顾某、吕某直接按期支付,剩余50万元由顾某、吕某向顾某、焦某追偿后从追偿款中优先支付给A公司。2015年10月8日,张某提起诉讼,认为顾某、吕某未能按照房屋租赁意向书约定的时间谈妥房屋租赁事宜,要求顾某、吕某返还已支付的诚意金40万元。
法院判决:应认定补充协议未生效
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协议需经四方签字生效,且双方均确认协议签订时吕某不在现场,虽然顾某、焦某主张协议内容已通过电话告知吕某并经吕某同意,但顾某、焦某并未提供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结合吕某向顾某、焦某寄发的函件,吕某已将其不同意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明确告知顾某、焦某。据此法院对吕某不同意补充协议内容而未签字的主张予以采信。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首先,顾某与吕某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顾某在补充协议上的签字只是代表其个人,顾某未以吕某的名义在补充协议上签字,也不存在使顾某、焦某有理由相信其个人行为能代表吕某的客观事实。
其次,补充协议上明确须四方签字后生效,顾某、焦某在该协议签字表明其知晓并认可协议的生效要件;如其认为顾某个人签字就能代表吕某也同意协议内容,则不符合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构成要件。
因此,顾某在补充协议上签字不构成表见代理。关于顾某、焦某提出的顾某、吕某与案外人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意向书》,并据此认为顾某、吕某也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未成立生效,双方未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协议;顾某、吕某主张房屋租赁合同系由顾某、焦某违约单方解除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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