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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借款合同的利息

发布日期:2019-02-14    作者:程智华律师
借款合同根据贷款人性质,分为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商业借款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民间借款是自然人间及法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在商业活动中借款一方提供借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借款的利息,只有在民间借贷中才有很少部分无偿借贷关系出现。对于借款的利息,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
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就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以民众间的相互借款,如果双方有约定利息的,最好还是将约定的利率写入借条中,一来此约定合法有效,不需要顾虑;二来一旦涉及到诉讼可以作为证据说明当时的约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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