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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架断裂从高架摔下致伤残伤者诉责任方获赔

发布日期:2019-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邓某诉被告赵某、钱某、孙某、江西省南昌市X村委会、江西省南昌市X镇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邓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略).4元由被告赵某赔偿原告邓某84122.59元;由被告钱某赔偿原告邓某(略).11元;由被告孙某赔偿原告邓某(略).22元;由被告江西省南昌市X镇政府、江西省南昌市X村委会赔偿原告邓某(略).2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西省南昌市X镇政府因落实新农村建设需要对房屋外墙进行装饰美化,便委托江西省南昌市X村委会将外墙装饰工程建设发包给赵某、赵某又将工程发包给被告钱某、钱某又将工程发包给孙某、孙某雇请胡某、原告邓某做工,依据总工程量发工资。2017年11月3日上午,原告在工地上做工时,吊架断裂致使原告从高架上摔下来受伤,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89天,共花费医疗费(略).26元。原告的损伤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二级;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用为每年12000元;取内固定治疗费10000元。后经重新鉴定为伤残五级。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赵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以每平方米18元的价格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被告钱某,施工主材料由被告赵某提供、被告钱某安排承担人工施工和提供施工工具,以上两被告之间同样形成承揽法律关系。后被告孙某雇请原告邓某等人施工,原告邓某与被告孙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江西省南昌市X镇政府和被告江西省南昌市X村委会明确表示同意承担本案30%的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另,法院认为被告赵某承担15%的责任,被告钱某承担15%责任,被告孙某承担30%责任,原告邓某承担10%责任为妥。被告赵某垫付了77096.52元医药费、3200元鉴定费;被告孙某垫付了9900元医药费,在本案中应该一并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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