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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之我见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摘 要]本文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理性分析,提出了厘清价值目标,确立“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的单一立法宗旨;转换“为城市立法、为工业立法”的思维模式,高度重视农村水污染防治和生活污染防治制度的建立;消除“部门立法、多龙治水”的偏见,建立水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和流域综合管理通知;改变“事后控制、政府命令”的管理方式,注重“权力——权利”的平衡与扩大公众参与等立法建议。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 修改 法律机制

  目前,中国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初次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后,决定向全国人民公开征求意见。

  从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有关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说明中可以看出,此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直接原因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1]”具体表现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2].由此,可以认为,《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一个直接任务就是要解决这些突出的问题。仔细阅读《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可以感觉到草案制定者的苦心和努力,有针对性的加强和完善了某些制度,力图解决当前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但是,我以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之所以决定向社会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方面是因为水作为关系到经济社会生活每个环节、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的大问题,确有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的必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还存在着较大的修改空间。在我看来,《水污染防治法》至少还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确立“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作为某一法律文件的价值取向,对于该法的制度架构与实施者的价值判断具有重要影响。任何一部法律文本的立法宗旨都必须是确定而且清晰的,因为它是法律具有执行力的观念保障。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将其立法宗旨设定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3]”这一修改虽然比《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有所进步[4],但依然没有确定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这一表述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存在价值冲突,尤其是在对“有效利用”不做专门解释的情况下,人们将其等同于“经济发展优先”十分正常且合乎逻辑。对此前有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的教训[5],后有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种水污染不断加剧的事实,污染者在“水资源有效利用”的借口下实施的污染行为十分普遍,法律最终陷于“法不责众”的无奈;二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像一种政策性表述,不能精准的概括法律的价值目标。可以说,“促进可持续发展”是任何一部与资源环境有关的立法都应该实现的目标,问题在于《水污染防治法》应该通过何种具体的价值取向来实现可持续发展,你的目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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