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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借款抵押担保,险赔房

发布日期:2019-06-10    作者:110网律师
【引言】
用自家房产为朋友担保,没有了解好相关的权利义务,最后导致自家房屋被强制执行,无奈只能自己偿还债务。保证人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多是出于好心,但是为了自己的财产权益保障,一定要在事先了解清楚相关的权利义务。
【案情简介】
案由:借款纠纷
原告:某银行
被告:王某、马某
2013年,王某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为3年,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时约定马某将自家土地及土地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为王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王某一直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多次催收无果,某银行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结案,借款人王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马某作为抵押人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抵押责任。
判决生效后,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王某没有财产,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故只能执行马某名下抵押担保的房产。
【杨志峥律师说】
本案中,马某以自家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即马某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成立,当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时,马某作为抵押担保人,银行有权依法依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优先受偿。事实上,执行过程中马某为了防止自家房产被拍卖,筹钱将借款还上了,没有将自家房产赔上。
那么事实上作为担保人的马某不是实际拿到借款的人,是否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一般都是债务人没有财产偿还债务,或者债务人总结难寻。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债权都无法实现,保证在再向债务人追偿时,担保人的追偿权更难实现。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利,在为朋友或者熟人提供担保时,一定好谨慎,了解好债务人的偿还能力,避免发生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
【本案结语】
司法实践中,有些保证人出于信任或者本身没有法律意识,轻易为他人提供担保,最后导致自己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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