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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拒绝支付购房款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9-06-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宋某诉称,二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2日签订《房屋居间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二原告共同所有的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630000元。后经原、被告双方友好协商,约定将房屋成交价格上调至730000元,被告再补交100000元购房款。2016年10月14日,在被告向原告出具80000元欠条,并交付20000元现金后,原告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但事后被告却拒绝支付80000元欠款。原告虽曾多次催要欠款,可被告以支付宝形式分两次共转账2300元之后,再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侵害了原告应有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777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40714.8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4.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桂某未作答辩。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查明:房屋原系二原告共有。2016年7月2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居间合同》,约定二原告房屋出售给被告,房产成交价格为630000元,同时该合同约定,买方未按照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卖方支付该房产成交价的1‰作为违约金。同日,原告马某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作为买方购买房屋,成交价格为630000元,定金为10000元,经双方协商,卖方承诺该房屋没有煤气、水、电、暖气、物业费等费用的欠费,因买方手里现金不多,卖方承诺在买方办理贷款手续时将定金转化为该房屋的首付款存到银行中,该房屋评估价格为730000元,因此卖方在拿到该房屋全款后将差额款100000元退还给买方。2016年9月26日原告马某与被告桂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被告购买二原告共有的房屋,双方同意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对房价款实施监管:房价款750000元,首付款150000元,申请银行贷款600000元。2016年10月14日,桂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桂某欠马某购房差价款捌万元整(¥80000)。欠款人:桂某(捺印)日期:2016.10.14”。2017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元,2017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00元。截至2017年6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剩余房款77700元,后原告依约将讼争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
  1、被告桂某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某、宋某剩余购房款77700元;
  2、被告桂某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某、宋某违约金40714.80元(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
  3、被告桂某向原告马某、宋某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日按照尚欠房款77700元的1‰标准计算)。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居间合同》、《补充协议》及《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因截至2017年6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剩余房款77700元未付,显属违约,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该剩余房款及违约金。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1‰以尚欠房款77700元为基数计算给付违约金40714.80元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予以照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1‰以尚欠房款77700元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并无不当,法院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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